【周聊包養價格冰】孔子“正名”思惟的法理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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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正名”思惟的法理意涵

作者:周冰(吉林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研討生)

來源:《原道》第38輯,陳明、朱漢平易近主編,湖南年夜學出書社2020年9月出書

  

內容撮要:《論語》所記載的“正名”言論,是孔子就年齡末期衛國亂政所闡發的為政之道和致治之理,蘊含著深入而豐富的傳統法理。通過考核孔子“正名”言論的本義和歷代思惟家的解讀,可以提醒出蘊含此中的治世法理。

 

“正名”中的法理觸及國家政權的符合法規性來源,是一種國家包養犯法嗎管理的法理;“正名”的法理觸及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的正常運行,是一種當局管理和社會管理的法理;“正名”的法理不單是作為立法、釋法或裁判的依據,而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和方略。

 

儒家“正名”思惟中的法理,是由孔子提出并經后世不斷闡發的治國理政的理念和方式,是中國前人所特有的將事物的名稱與軌制規則緊密關聯的政治法令思維,強調了名實分歧對于社會次序的主要性,體現了對名實相攪亂狀的警戒包養違法,具有相當主要的意義和價值,應當結合當代國情和實際加以繼承和發揚。

 

關鍵詞:孔子;正名;法理;符合法規性;管理次序;治國理政

 

一、孔子“正名”思惟的歷史語境

 

中國人自古講究“名”。“名正言順”“名實相副”等觀念沿襲兩千余年,“名分”“名義”“名譽”“名稱”等問題至今還是中國人非常重視的問題。

 

在明天的漢語中,“名”的含義很是包養俱樂部豐富,此中名稱、名聲、包養價格名分是最重要的用法。並且在明天的日常語用中,依然保有“為或人(某事、某物)正名”的表述,作為糾正名分的含義。

 

“正名”是與“名”相伴隨而發展的主要觀念,歷史上,“名”字出現早于“正名”;但在“正名”思惟之后,“名”的內涵和意義獲得了進一個步驟的豐富和深化。

 

“名”和“正名”都是中國現代非常主要的概念和問題,早在先秦典籍中,就有諸如“名者,六合之綱,圣人之符”(《申子·年夜體》),“名者,圣人所以紀萬物也”(《管子·心術上》),“治全國之要在于正名”(《尸子·分》)等種種表述,先秦諸子中也有被后世稱為“名家”的包養一個月價錢學派。

 

 

 

(公孫龍)

 

關于“名”的討論,來源是孔子關于“正名”的論說,這也是《論語》中獨一一段包括“正名”一詞的內容,無妨全文照錄如下: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正人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平易近無所措手足。故正人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正人于其言,無所茍罷了矣。’”

 

“正名”一詞,自孔子提出以來就有諸多論說,但史學家偏好辨析其時代佈景和具體語境,中外哲學家著重闡發其邏輯學和倫理學含義,即便孔子明言“正名”關乎“禮樂”“刑罰”,卻少有法學學者關注于此。

 

從字面上懂得,“正名”至多有兩重含義。一是指對于“名”的糾正,這里“正”作動詞,是一種行為;二是斧正確的或獲得糾正的“名”,這里“正”作描述詞,是一種狀態。所以,“正名”既是手腕、方式、過程,又是評價、判斷、描寫。

 

在這一意義上,當代東方美德法理學將中國現代儒家所講的“名”認定為一種典範的“濁概念”,就是既包括描寫性內容,同時又表達評價性態度的概念。不過,“正名”的內涵不止于哲學思辨,而是自成一系的政管理念和實踐方式,是中國現代儒家獨具特點的關于統治的正當性來源和法令的價值尋求及運行方法的主要思惟范疇。

 

雖然“正名”一詞在《論語》中僅出現一次,但孔子之后,“正名”年夜都被懂得為具有廣泛意義的內容,甚至被認為具無方法論上的意義。可以說,孔子“正名”思惟雖是針對特定事務包養價格所發,闡發的卻是普通事理。

 

孔子關于“正名”的言論,有其具體語境和時代佈景。這段對話發生的情境,即子路所言“衛君待子而為政”,年夜約為公元前485年。此處衛君為衛靈公之孫衛出公輒,輒之父蒯聵正亡命國外。

 

《論語》沒有記載這段對話的佈景,而《史記》中稱:“是時,衛君輒父不得立,在外,諸侯數以為讓。而孔後輩子多仕于衛,衛君欲得孔子為政。”“讓”即責備之意,作為兒子的輒在國為君,而作為父親的蒯聵在外亡命,這種父子爭國的狀態令他國多有非議。

 

子路在這一佈景下向孔子詢問輔佐輒管理衛國的舉措,孔子便做了“正名”的答覆。所以,孔子講“正名”,直接緣由能夠就是要解決這一局勢,使之“名正言順”。但孔子“正名”之論能否針對衛國蒯聵與輒父子之間關系所發,又該若何為衛君父子“正名”,這一問題從孔子以后便眾說紛紜。

 

兩千余年來,圍繞衛君父子的種種觀點幾乎使“正名”問題成了無法論定的一樁公案,這種論辯當然于史實方面有所啟發,但也矮化、消解了“正名”的意義,畢竟,孔子論述的重點是“名不正”會導致禮樂不興刑罰不中平易近無所措手足,是關乎典章軌制和平易近眾生涯的最基礎。

 

孔子所處的年齡末期,是“正名”之論的時代佈景。周室東遷之后,周皇帝權勢日益衰敗,三代以來的諸侯分封制正敏捷崩潰,西周樹立起來的以禮制為焦點的政治次序及價值體系都遭到宏大沖擊。

 

當子路提出“衛君待子而為政”,征詢孔子的施政舉措時,孔子所思所想并言之于外的也是周禮。是以,“正名”的最終目標也是樹立禮制。孔子視之為“為政之先”,說明在當時的衛國,“正名”不僅具有普通意義上的主要性,更具有現實的緊迫性。

 

緊迫之處,應當恰是歷代年夜儒反復論辯的衛君父子之名,孔子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其義恰與此事相合。正君臣父子之名,是包養女人孔子“正名”的直接和具體所指,但孔子言“正名”,當是“正百事之名”,“君臣父子”只是“名”的一部門。

 

除卻疑古之風風行的清代,自年齡戰國直至宋明,歷代年夜儒都廣泛認可“正名”的普通性。荀子提出“平易近甜心寶貝包養網莫敢托為奇辭以亂正名”可致“跡長功成”,是“治之極也”。(《荀子·正名》)

 

漢代董仲舒針對子路的不解,專門指出:“治國之端在正名。名之正,興五世,五傳之外,美惡乃形,可謂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見。”朱熹在《集注》中雖著力探討衛君父子之倫,卻也旋即引謝良佐《論語說》言:“正名雖為衛君而言,包養合約然為政之道,皆當以此為先。”

 

 

 

(董仲舒與漢武帝)

 

其實在儒家學者之外,“正名”也廣泛被視為致治之理。成書于戰國末期的《呂氏年齡》中,“正名”被視作君王駕馭群臣的韁繩,“名正則治,名喪則亂。……凡亂者,刑名不當也”。(《呂氏年齡·正名》)“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已……至治之務,在于正名。名正則人主不憂勞矣。”(《呂氏年齡·審分》)

 

西晉魯勝注《墨子》,開篇即提出:“名者所以別同異、明長短,道義之門,政化之準繩也。”(《晉書·列傳第六十四》)

 

是以,孔子“正名”之語雖是因特定事由所發,卻不克不及被懂得為就事論事,而是對“為政之道”的深入闡述。錢穆注《論語》指出“讀者于此等處,惟當存其理而置其事可矣”,恰是此意。

 

只要在認定“正名”所為的是建構普通的、廣泛的次序之基礎上,孔子所提“正名”才不只是一段言論、一個問題,而可謂“正名”思惟,是孔子思惟體系中至關主要的組成部門。

 

梁啟超曾言:“既有法系,則必有法理以為之原。”沿襲二千余年的中華法系自有其法理,而影響中華文明最為深遠的儒家思惟恰是中國現代法理的重要來源。

 

“正名”是孔子針對衛國時弊闡發的致治之理,是儒家禮治思惟的具體體現,蘊含著深入包養網推薦而豐富的法理:“正名”法理觸及國家政權的符合法規性來源,是一種國家管理的法理;“正名”法理觸及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的正常運行,是一種當局管理和社會管理的法理;“正名”法理不單是作為立法、釋法或裁判的依據,而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和方略。

 

二、作為政權符合法規性來源的“正名”法理

 

毛澤東曾指出:“‘正名’的任務,不單孔子,我們也在做,孔子是正封建次序之名,我們是正反動次序之名。”毛澤東對“正名”的懂得和應用,表白了“正名”法理作為政權符合法規性來源的感化和價值地點。在諸侯彼此撻伐的先秦,對于政權符合法規性的論證是儒家重點關注的法理問題,并就此提出了正名、天包養俱樂部命等主要思惟,成為統治者建構次序的法理基石。

 

在中國現代,君王享有一切最高權力,但其統治的符合法規性源自于正當的“名”。一方面,是“名分sd包養”往往直接決定了君王獲得統治權的正當性和符合法規性。

 

上古賢君堯舜禹之間以“禪讓”獲得帝位,夏商周三代從“弟及為主,子繼為輔”逐漸過渡至明日長子繼承制,都是對君王繼承者名分的確定方法。這種對長久以來“名”的堅持,導致了北宋英宗時期的“濮議”和明朝嘉靖時期的“年夜禮議”中的君臣抗爭。

 

作為政權符合法規性來源的“名”,概況上,是中國現代父系氏族社會早期以來血緣家族軌制的延續,是包養故事一種對于血緣正統性的強調;實質上,則是一種對于情勢符合法規性和法式正當性的強調。在改朝換代時,創業之君也會尋求正當名分,只不過這種“名”往往不是出于成分或血統,而是對其撻伐建國行為的論證。包養app

 

另一方面,則是儒家思惟對名實合一的尋求,但“名”背后的“實”起首是責任,其次才是權力和權利。“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強調的就是分歧名位之人應當承擔各自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便占據君位把握君權,假如沒有盡到為君的責任,那么在儒家思惟中,也是于符合法規性出缺掉的統治者。

 

衛君輒據君位已十年之久,而孔子為政于衛國以“正名”為先務,緣由即在于此。儒家思惟于此表現出強烈的幻想主義顏色,比較而言,東方十六世紀的《君主論》中,新君王應重視的則只是權術、武力以及詭計。

 

 

 

(馬基雅維里:《君主論》,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

 

“正名”賦予君王統治以符合法規性,同時,“名”是皇帝之事,不僅為最高權力所把握,並且為最高權力所獨有。“惟器與名,不成以假人”,名分之重,與國家權力(器)相當,都必須由君王親自掌控,“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一旦假手于人,即是將政權拱手相讓,甚至會導致國家滅亡。

 

“名”之所以這般主要,在于“名”本質上是禮的延長和體現。禮是儒家思惟的焦點范疇,也是儒家幻想中的國家與社會配合遵守的軌制和規則體系。禮的焦點要義是區別,“名”是禮最基礎的區別符號。

 

《資治通鑒》有言:“皇帝之職莫年夜于禮,禮莫年夜于分,分莫年夜于名。”禮制的關鍵在于確命名分以行區別,而制訂執掌禮制又是君王最主要的職責。禮制的本質是綱紀,表現為細致進微的倫常次序、器物軌制和行為規范。

 

《資治通鑒·周紀一》載:“夫禮,辨貴賤,序親疏,裁群物,制庶事”,這就需求通過對事物的定名以及對名實分包養違法歧的強調得以實現。可以說,禮為“名”之實,“名”為禮之表。

 

為君王掌控的“名”,重要指的是對“名”的制訂和確認。《尚書》記述三代圣王的事跡,就包含堯舜禹對天時、人倫及地輿的定名。《尚書·呂刑》載:“禹平水土,包養ptt主名山水。”《禮記》記載黃帝“正名百物以明平易近共財”,唐代孔穎達注疏稱:“上古雖有百物而未著名,黃帝為物作名,正名其體也。”

 

定名是君王建構次序尤其是禮制次序的起點和基礎,可是“名”的效能不僅僅是定名,在給予名稱、稱謂的同時,也相對應的確定下了其實質性內容,對物而言,就是明確其形狀、規格和效能,對人而言,就是明確其成分、權力及責任,對事而言,就是明確其性質及關系。這就是名實合一的“名”。

 

《管子·心術上》載:“名者,圣人所以紀萬物也。”君王獨掌“名”,用以統御四方,就在于通過定名的方法,制訂軌制和規則,賦予臣平易近義務和責任,也給予評價。這恰如《尹文子·年夜道上》所講:“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

 

《禮記·中庸》亦載:“非皇帝,不議禮,不軌制,不考文。”“名”是禮、度、文的基礎,只要君王享有議定禮樂、創制法式和考定文字的權力。對于違犯罪制者,“正名”便是予以懲罰。

 

三、作為次序和規范基礎的“正名”法理

 

“名”是中國現代前賢們配合關注的主要問題,先秦諸子公認“正名”為治國之要,圍繞建構安寧有序的社會生涯這一配合目標,循著各自的幻想圖景和思維方法發展出豐富的理論。

 

孔子從軌制和規則的層面強調“正名”的意義,在“名不正”導致禮樂不興刑罰不中的邏輯中,“名”作為禮制的表達,是禮樂刑罰等軌制得以運行的基礎。

 

《荀子·正名》繼承了這一思惟:“今圣王沒,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長短之形不明,則雖遵法之吏,誦數之儒,亦皆亂也。”即認為“名”的散亂會導致遵照法制的仕宦和述說禮數的儒生都陷于混亂,包養合約也就是法令和禮制的混亂。

 

 

 

(荀子)

 

儒家推許禮樂教化,但也從未忽視或否認法令的感化。盡管禮是儒家思惟中最重要的行為規范,法也被視為不成包養留言板或缺的并行規則。禮與法在內容上存在一系列差別,但都通過“名”進行確定,因此“名”在禮與法中都是重要之事。

 

儒家將“名”與軌制規則相聯系,這一思惟為先秦法家所承續,不過法家把軌制和規則限制到法、律、刑的范圍,並且加倍豐富論證了“名”與法、律、刑的聯系。

 

《管子·白心》載:“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廢。名處死備,則圣人無事。”“名”的正當能使法制齊備,讓君王的管理加倍平順。《韓非子·揚權》載:“君臣分歧道,下以名禱,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高低和調也。”君王通過掌控“名”,青鳥使下依循“名”來包養感情實行職責,讓臣下能夠樹立與“名”相稱的功業,這即是傑出的管理。

 

《商君書·定分》載:“故圣人必為法則置官也,置吏也,為全國師,所以命名分也。”法家在認可君王定“名”權力的基礎上,進一個步驟提出設置仕宦的目標在于使全國臣平易近都知曉君王所定的名分。

 

“正名”作為維系政治次序的法理,在于其對象不僅包含人倫綱常,也包含物的權屬。在儒家思惟中,作為名分的“名”重要用以指稱人,強調人因為名分而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法家發展了包養平台這一觀點,將名分之“名”擴年夜到了物。

 

《商君書·定分》有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賣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通過確命名分,法則能夠了了“兔”這種物的權屬,使平易近眾因為遵守法則而服從君王的管理。

 

《尹文子·年夜道上》載:“名定,則物不競;清楚,則私不可。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可,非無欲,由清楚,故無所措其欲。”人往往有利己之心,對有利事物不難發生爭搶,這種天性和行為難以最基礎打消,但通過法則明確事物的名分,能夠起到限制的感化。

 

《商君書·定分》載:“名分定,則年夜詐貞信,平易近皆愿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圣人為法,必使之清楚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事物名分能否明確直接關系到君王的管理,是以君王制訂法則的要務,就是要讓平易近眾能夠明白知曉事物的名分。

 

 

 

(商鞅變法)

 

《年齡繁露·深察名號》載:“欲審是曲,莫如引繩,欲審長短,莫如引名,名之審于長短也,猶繩之審于是曲也。”及時將名作為審查判斷長短是曲的標準。《荀子·正名》即認為讓平易近眾不敢假借奇辭擾亂“正名”,就能使之同心專心遵行禮法并謹慎的循遵法令。

 

“名”對于管理的主要性,當然起首在于其作為表現情勢包養網ppt的方面,但就實質看,年夜的變故往往起于細微之處,洞察“名”的正亂對于防治政治和社會危機有防微杜漸之效。“誠以名器既亂,則高低無以相有故也。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著。圣人之慮遠,故能謹其微而治之;眾人之識近,故必待其著而后救之。”(《資治通鑒·周紀一》)

 

孔子“正名”思惟的背后,是對于君臣高低各安其位各守其職的幻想,是一種風行草偃、無為而治的美妙政治氣象。這與法家、道家也有暗合之處。不過,道家的“無為”是順應天然,法家的“無為”靠的是權謀和刑殺,而儒家的“無為”是憑借德性和教化。

 

于本身,遵守正當之“名”修養德性,約束本身;于身外,設定正當之“名”,制訂并實施相應的軌制和規則,管理國家和社會。“修己以安蒼生”(《論語·憲問》)。內圣和外王兩道,通過“名”統一路來。

 

所以,“正名”作為維護國家社會次序正常運行的法理,就是通過確立禮、樂、刑、罰等種種典章軌制和法令規范,使君王設定的正當名分通過軌制和規則得以公布和運行,從而維持有序運行的政治社會次序,對違犯軌制規則的行為可以進行懲罰以糾正名分。

 

胡適曾提出:“孔子的正名主義已含有后來法理學的種子,看他說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罰不中,平易近無所措手足’,便可見名與法的關系。”孔子包養價格ptt“正名”思惟所蘊含名與法的內在關聯,恰是貫串中國傳統法令文明的獨特法理。

 

四、作為管理思維和方略的“正名”法理

 

“正名”為先既是孔子對為政于衛國的政治舉措的謀劃,更是一種對治國理念和方法的表達。“正名”法理,是中國現代儒家率先提出的建構次序的手腕。

 

《論語·陽貨》載:“若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包養行情?”實施周禮的禮樂之邦,是孔子的幻想國。但是在禮崩樂壞的年齡時期,恢復皇帝與諸侯之間的政治次序以及各國內部的社會次序,才是一切施政方略的重要問題。

 

先秦諸子都將“名”視為軌制和規則的基礎,但孔子率先提出了通過“正名”來恢復次序。孔子就是要通過“正名”使平易近眾得以遵守禮制和法式,恢復溫和的社會生涯。

 

孔子論“名”,分歧于后世墨家和名家將“名”視為邏輯學、語言學問題的名辯,而是一種經世致用的實踐方式,是一種用以建構政治次序、制訂社會規范、約束人際關系的有用氣力,這也是荀子在《正名》篇專門駁斥專注語言邏輯的墨、名兩家的緣由。

 

作為語言符號的“名”只是一個方面,孔子通過“正名”豐富了其實踐面向。孔子在“正名”最后講“正人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正名”的目標是使禮樂興、刑包養平台罰中,論“名”的目標是為了“言”和“行”。

 

通過“名”而“言”“行”,語言符號構成了言談和行包養網站動的基礎。對于概念、文字和語言的實意圖義和價值,是以孔子為首的先秦儒家重視實用性的體現。

 

“正名”是孔子提出的一種管理思維和施政方略,對名實分歧的尋求是這一思惟的最基礎。用“名”來設定軌制和規則,從而指導平易近眾的行為和生涯,并通過對名實分歧性的尋求進行約束和規制。從實踐角度講求名實分歧,是為后世儒家所繼承的精華。

 

《禮記·中庸》載:“雖有其位,茍無其德,不敢作禮樂焉;雖有其德,茍無其位,亦不敢作禮樂焉。”位與德的實質就是名與實,二者缺一即缺包養網ppt乏以為君,作為臣平易近亦是這般。

 

北宋王安石曾作《名實論》三篇,專論著名無包養網dcard實、以名亂實的迫害,反復強調用人必須名實分歧。“欲為治則以得人為先,用人則以名實為本”,“自古亂國者無他,因名以得人則治,因名以掉人則亂。”

 

 

 

(王安石)

 

從孔子講“正名”,到唐代韓愈講“原道”,再到明末黃宗羲講“原君”“原臣”“原法”,包養站長構成了諸如“非道之道”“非禮之禮”“非義之義”“不符合法令之法”“不君之君”“不臣之臣”一系列概念,都是對名同而實異的辨正。

 

“正名”請求一套完全的價值體系和次序結構作為“名”的標準和“正名”的依據,也請求一套完備的規則體系和定名方式,作為“名”的表現情勢和“正名”的操縱法式。

 

孔子以周公為榜樣,以周禮為模板,其“正名”思惟也一定以周禮為最基礎。不過也應當看到,孔子崇古但不泥古,推許周禮卻不拘泥舊制。《禮記·中庸》載:“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這般者,災及其身者也。”《荀子》講“名無固宜”,當現實發生變化,“如有王者起,必將有循于舊名,有作于新名”。

 

這種思惟在先秦諸子中廣泛存在,“執今之道,以御今之有道。”《商君書·更法》載:“治世紛歧道,便包養軟體國不用法古。”順應時代的發展變化,“名”“禮”“法”都應當隨時而定。

 

五、儒家“正名”法理的現代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研討孔子、研討儒學,是認識中國人的平易近族特徵、認識當今中國人精力世界歷史來由的一個主要途徑。”以孔子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思惟家,為國家和社會的管理做出了諸多富有見地的思慮。

 

在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也應當積極發掘中國傳統法令文明中的聰明和精華,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加以繼承和發揚。

 

孔子“正名”思惟中的法理,是由孔子提出并經后世不斷闡發的治國理政的理念和方式,是中國前人所特有的將事物的名稱與軌制規則緊密關聯的政治法令思維。

 

盡管不成防止地具有時代的局限,但孔子“正名”思惟直指名實分歧對于社會次序的主要性,以及重視對名實相攪亂狀的極力糾治,仍然具有相當主要的現代意義和價值。

 

進言之,在孔子的時代,“名”的重要載體和表現情勢是禮樂政刑,而在現代社會,“名”的表現包養甜心情勢是豐富多元的規范體系,包含品德規范、法令規范包養管道、職業規范、技術規范等,以憲法為焦點的法令體系無疑是法治社會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規范體系。

 

“正名”的方式和法式,就是以憲法為焦點的法令體系的制訂、修正、解釋及廢止的方式和法式。經過法定法式以法令規范的情勢予以確認的“名”,就是“正名”。

 

 

 

是以,將“公有財產”以“國民的符合法規的公有財產不受侵略”的表述方法寫進《憲法》、將“人權”以“國家尊敬和保證人權”的表述方法寫進《憲法》也都是正名。此外,“正名”對于名實分歧的內在請求,尤其是對“名”背后義務和責任的強調,是在權利本位的法治時代對中國傳統義務本位的公道堅守。

 

最后,孔子將一切寄看于統治者,因此講“正名”也是以君王為起點,等待君王能從本身出發自上而下正世間一切事物之名,但“圣人”畢竟于現實世界不成得,正如“哲學王”也不成得一樣,我們只應當篤信法令之治。

 

因為篇幅緣由,將注釋刪除,詳情請參閱《原道》期刊紙質版。

 

本文是吉林年夜學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間研討結果。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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